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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1-22 11:37:01 174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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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学生休学流程

    ①、家长写申请,带学生本人、户口、身份证一同面见班主任。班主任问清原因、做好记录,查验、核对户口、家长身份证准确无误后,在离校循环单及申请上签字认可。

    ②、年级部主任询问情况,做好记录,审查材料,确认无误后,在循环单及申请上签字认可。

    ③、政教处主任审核所有材料,逐一做好记录,在循环单及申请上签字认可。

    ④、校长审请材料、问明原因,记录完毕后,在循环单及申请上给予签字批准。

    ⑤、财务处见校长批准的循环单后,为准备离校学生核算应退费用,报校长批准后给予清退。

    ⑥、政教处宿管科长依据审核完全的循环单办理退宿手续并在循环单上签字认可。

    ⑦、政教处保卫科长查验离校手续齐全后,收回申请,胸卡,查验离校学生没夹带学校财产、物品后,在循环单上签字认可,开出门证放行,循环单、申请、胸卡上交政教处主任办存档。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1、第三章学籍变动管理

    第十一条各学段各类学籍变动的具体条件和要求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实际统筹制定。

    第十二条正常升级学生的学籍信息更新,由电子学籍系统完成。

    第十三条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学籍进行转接或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时,学校应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学籍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更新。

    第十四条学生转学或升学的,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

    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第十五条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1个月内办结。

    第十六条学生转学或升学后,转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

    第十七条特教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教学校就读的,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

    进入工读学校就读的学生,其学籍是否转入工读学校,由原学校与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商定。

    第十八条省(区、市)直管学校、设区的市直管学校学生的转入转出情况,由学校每学期书面告知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九条学生休学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登记。复学时,学校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2、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第二十条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应当凭有效证件到现就读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回到境内后仍接受基础教育的,应接续原来的学籍档案。

    第二十一条学生死亡,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依法及时书面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籍主管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管理。

    病历等医疗文书在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之前,首先必须经过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当庭质证,通过质证来确定病历的真实性。质证的具体要求如下。

    首先,应当对病历的形式和格式进行质证。病历书写应当符合卫生部发布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要求,包括病历的完整性、书写错误的修正方法、上级医师的审批方法、医师签字等。《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规定,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其次,应当对病历中的内容进行质证。注意病历内容是否前后一致,是否符合疾病发生、发展、演变的规律。

    后,将病历与其他证据资料进行印证。病历作为关键证据固然重要,当不是惟一证据,在诉讼中可能还存在其他证据,因此,法庭质证和法官审核认定时,一定要注意与其他证据进行相互印证,排除矛盾和不一致的方面。

    综上所述,如果患者需要用到病历证明的可以到具有资质的正规医院开,经门诊医生确诊疾病后,提供方案,要求经治医生开具诊断证明并盖章即可。您了解了吗?《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 15 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因紧急抢救未能及时填写病历的,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 6 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隐匿、毁灭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法律分析:病历证明是指病人的出、入院证、出入院记录、特殊检查报告(比如B超、CT等),有这些基本上就能证明你的病情。 病假条是请假专用的证明,去医院看病挂号对应相应的病情会给你开。

    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五十八条 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一)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

    (二)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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