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的范围包括基本资料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0条规定,病历的基本资料包括:
1.门诊病历;
2.住院志;
3.体温单;
4.医嘱单;
5.化验单(检验报告);
6.医学影像检查资料;
7.特殊检查同意书;
8.其他相关材料。
这些资料都是医疗机构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必须记录的,对于患者和医疗机构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电子病历是随着医院计算机管理网络化、信息存储介质--光盘和IC 卡等的应用及Internet的全球化而产生的。电子病历是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在医疗领域的必然产物,是医院病历现代化管理的必然趋势,其在临床的初步应用,极大地提高了医院的工作效率和医疗质量,但这还仅仅是电子病历应用的起步。
电子病历是医院中医疗信息系统的核心。医疗信息系统的主要功能是为医院的医疗提供信息服务,其各项功能都是建立在对病人的病历信息进行处理的基础上。它包括:
①病人的姓名、性别等自然信息。
②病人的入院、出院、转科、转院等流行情况。
③病人在医院所接受的各种检查记录。
④医师为病人所做的各种记录。
⑤对病人的护理记录等。
怀孕超声检查报告可以根据文字提示进行查看。
该类报告主要由三个部分组成,包括被检查者的基本信息、超声描述以及超声诊断意见。其中超声描述主要是包括在检查期间能够看到的所有组织器官的结构形态、大小以及层次等;而超声诊断主要是根据超声描述得出的结论,比如是否患病,具体病变部位以及病变性质等,具体可以直接向主治医生做详细咨询。